秦淮中学财产管理及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2/8/4 0:00:00 作者:郑世金 浏览量:1656次
学校的财产是保证学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每位师生都应该爱护和珍惜。为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加强学校各类财产、教学设备的管理,使其在教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做如下规定:
1、学校财产按功能水室、办公室、教室确定管理责任人。每学期开学由相关处室组织人员对财产管理情况进行查验核对;学期结束进行验收,并做好财产检查记录。
2、坚持教育和赔偿相结合原则。每学期初对师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每周学校对公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3、凡损坏学校财产、教学设备视损坏程度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无意损坏公物,则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学校财产、教学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凡丢失财产、教学设备者一律按原价赔偿。
5、 凡损坏公物的,经保管员或维修人员验查后,当事人到总务处填写《公物损坏维修表》,并于二天内办好赔偿手续,凭收据向保管员或维修人员换物或安排修理。
6、凡属盗窃、私拿、公物私用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纪律行政处分。
7、 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查不到当事人的,由财产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教室内则由班级负责赔偿。
8、 赔偿费全部纳入学校帐务,开具收据。
9、凡属自然损坏的,经分管领导和维修人员验查证实后,当事人到总务处填写《公物损坏维修表》,经批准后通知保管员换物或维修人员修理。
南京市秦淮中学
20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