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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市女职工康乐互助保障计划(增惠版)》

发布时间:2017/3/27 10:59:37 作者:周兆红 浏览量:1732次

南京市女职工康乐互助保障计划(增惠版)

为了进一步扩大女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范围,提高女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水平,特制定南京市女职工康乐互助保障计划(增惠版): 

第一条:互助对象及参保条件

1、凡南京地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55周岁及以下的健康女职工达10人以上的,并且参保人数占女职工总人数80%以上的,均可集体参加本互助保障计划。

2、已经参加康乐互助保障计划(2010修订版)的参保单位责任期满后转保本互助保障计划的,应全员转保,并不再实行免责期。同一单位的女职工只能集体选择一项参保。

第二条:缴费标准及保障期限

1、参保单位按每人60标准一次性缴纳保费,互助保障期限为三年。互助保障责任起止时间以市互助会出具的《履约单》为准。

2、首次参保职工须实行180天免责期。

3、本互助保障计划自缴费之日起一周后不予退保。

第三条:互助保障范围及待遇

1、参保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原发性乳房恶性肿瘤、卵巢恶性肿瘤、子宫体恶性肿瘤、子宫颈恶性肿瘤、绒毛膜癌、侵蚀性葡萄胎的,可以享受满额互助待遇12000元,本互助期内保障责任终止。

2、参保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妇科类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内瘤样变级、乳腺导管内癌,并且已实施手术的,可享受互助待遇5000

3、参保女职工在互助责任期内,实施了子宫或乳房全切手术的,可享受互助待遇3000;实施子宫次全切手术的,可享受互助待遇2000元。

4三年责任期内参保人享受互助待遇累计不超过12000

第四条:除外责任

参保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互助会不承担支付责任:

1、参保人首次参保前已患可直接导致本计划承保范围的疾病,又未

如实告知的;

2、参保人自首次参保之日起180天内发生发现列名病种;

3、参保人已在本会获本计划列名病种互助待遇支付后,该病种以及该病种可能引起的相关疾病赔付责任除外;

4、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五条:互助待遇申请与给付

参保职工在互助保障期限内确诊致患本保障计划范围内疾病的,应通过所在单位经办部门向市互助会提出互助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市互助会将依据诊治医院出具的病历、临床诊断书、病理诊断书等证明,审理核实后,按本计划规定标准给付互助保障待遇。

第六条:续保

参保单位和承保人应于保障期满之前及时联系协商续保事宜,并在期满2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并续保,超20天后未及时续保的则按首次参保办理。
    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归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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