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中美术、体育特长生招生专业加试考试违规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5/15 11:57:55 作者:无 浏览量:5181次
南京市高中美术、体育特长生招生专业加试
考试违规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点禁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10.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年中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