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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2/6/28 0:00:00 作者:周兆红 浏览量:1450次

                  (本章程于2012627经秦淮中学第五届职代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营造学生个性发展的最佳氛围,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市秦淮中学。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学制为高中三年。

第三条  本校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为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合格的现代化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学校以“追求自觉、追求进步、追求卓越”为办学追求,以“管理立校、质量兴校、文化润校”为办学目标,注重对办学理念、校风、校训、教风、学风内涵的挖掘与提升,在办学理念 “厚德博学,和谐共进”的引领下,确定了“恒成大气”为校训,“崇德乐善,知行合一”为校风,“求真务实,求精创新为教风,“自主自信,笃行进取”为学风。学校还从实际出发,确立了“因材施教,走多元发展之路”的办学思路,与时俱进地探索具有秦中特色的素质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由江宁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 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问题有最后决策权。

(二) 人事权。 有任免行政干部的建议权。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人员。

(三) 财经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校长依照财经法律和规章对学校的各种拨款和收入有合理使用权,对校内工资、奖金、福利等有合理分配权。

(四) 招生权。 学校按市、区教育局有关政策招收高中学生。

第七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工作,依法治校。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校务公开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四)争取校园校舍不断改善,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完善,教师福利不断提高。

(五)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领导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重要人事安排和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与决策。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群众组织的活动,听取和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离退休支部的党建工作,关心老同志身心健康。

第九条  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并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应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讨论、审议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反映教职工维护切身利益和建设发展学校的各种呼声,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七)教代会推选主席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中教师的代表不低于60%

(八)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其中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长教育委员会,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总编范围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对于不胜任现聘任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教职工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按政策,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部分构成,由区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原则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离退休教职工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医疗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副校长二至三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和教科室。各处(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教务处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学生处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总务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教科主任室是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主持下,教务处和政教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创造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学校德育工作的新方法,适应时代要求,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传统美德、法律法规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和社会公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情操,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全学生人格。

(三)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班主任、年级组长、科任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四)健全学校、年级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由班主任牵头,学生处协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五)学校成立共青团、学生会、红十字协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进行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新教学观念,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法和检测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对教师的岗位培训与业务进修,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普及教育科研基础知识,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由教科室牵头,构建课题组、兼职教科研员等形式的学校群众性教育科研网络,加强对教育科研骨干的培养,促进广大教师从实践型、经验型向科研型转化。

(三)多渠道引进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信息,引导教师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教学改革的经验;及时发现、发掘和总结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并加以推广;指导和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重视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和教材管理教学,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二)加强学校课程建设特别是校本课程建设。

(三)认真抓好常规教学,加强对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核及总结的管理,加强集体备课,开展质量评估活动,健全教职员工的业务档案。

(四)认真组织期中、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五)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肃学籍、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总务后勤

 

第二十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坚持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投入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审批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成立学校民主理财机构,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制定学校校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财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章           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助校长筹备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记好学校大事,组织制订学校学年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督促各处实施学校工作计划,及时做好学期和学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拟定有关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行政事项的布告、通告、通知等。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与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和教科室的横向联系,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信息,协调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学校行政、公文、公函的收发处理,归类整理入档,负责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的造册、核定和申报工作。负责教职工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与职务评聘等业务性工作,负责学校印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接待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领导与同仁来校考察、指导和参观访问(属教务、德育、总务、教科系统的由四处室主任分别负责接待)。

 

第六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文化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教育现代化的需要。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科研和教改任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对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相应的处理。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的教职工,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职工对所受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上级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同时鼓励同学之间互帮互助。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年制订,二○○七年第一次修订,二○一二年第二次修订,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

                                           南京市秦淮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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